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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电车资源   编辑:韩景旭  2019-10-14 13:56:04 字号   打印  收藏

一直以来,深圳都是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模范城市,自从2018年响应蓝天保卫战重大战略部署以来,在环卫以及重型货车领域的部署也在加速进行中。10月1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深圳纯电动泥头车制定下一步发展计划。

《方案》指出,争取到2019年底,全行业投入营运的纯电动泥头车保有量达到3000辆,纯电动泥头车成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为了鼓励纯电动泥头车的推广与应用,将从政策,补贴、路权、充电设施等方面入手,予以支持和保障。最终以纯电动泥头车为突破口,持续发展新能源重型车整车产业规模,通过新能源泥头车的示范经验,逐步在搅拌车运输、大型吊车、挖掘机、推土车等其他类型的新能源工程车辆推广。

以下是政策原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在全国率先形成纯电动重型货车使用的示范效应,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9月24日

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在全国率先形成纯电动重型货车使用的示范效应,根据《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深建废管〔2018〕2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我市大力推广使用纯电动泥头车。用好用足现有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减轻纯电动泥头车企业经营压力;同步完善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高纯电动泥头车的可用性、易用性;配套落实纯电动泥头车的通行、使用鼓励政策,发挥上下游高效联动运营模式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上述综合性措施,切实提高纯电动泥头车的竞争力,引导我市泥头车企业优先选择纯电动泥头车车型。力争到2019年底,全行业投入营运的纯电动泥头车保有量达到3000辆,纯电动泥头车成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我市重型新能源货车商业化使用世界第一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视纯电动泥头车车辆技术迭代情况、充电网络建成情况和市场接受程度,谋划2020-2021年推广计划。

以纯电动泥头车为突破口,持续发展新能源重型车整车产业规模,提升新能源重型车整车核心技术水平、核心产品竞争力。通过示范引领,将新能源泥头车的示范经验,逐步在搅拌车运输、大型吊车、挖掘机、推土车等其他类型的新能源工程车辆推广。

二、加快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建设

(一)明确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建设计划。

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充电功率原则为120KW*2,最低不低于160KW;同时兼容纯电动重型货运车、重型环卫车等车辆车型的充电需求。根据各区余泥渣土产生量、通行环境和土地储备情况,明确到2019年底,各区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建成数量;其中,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各不低于150个,坪山区、光明区各不低于100个,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盐田区、大鹏新区各不低于20个。纯电动泥头车充电位停车位面积需大于10米*3米(长*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2019年底基本形成满足泥头车基本充电需求的充电网络基础上,根据各区建设需求、路网规划和电力容量,推动在2年内形成完善、便捷的纯电动泥头车充电网络;中长期桩车比不低于1:2。各区2020年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建设量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各150个,坪山区、光明区各100个,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盐田区、大鹏新区各20个。(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明确泥头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政策。

借鉴纯电动出租车快速充电桩建设经验,我市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建设的用地、报批政策参照《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出租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8〕342号)要求执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近期以充电桩运营企业建设充电桩为主,按照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原则,充分考量路网分布、工地分布、受纳场分布等因素,确保充电的便利性,明确充电桩的分布与数量。其中,在弃土外运码头周边、建筑工地建设临时补电站,在专用场地建设固定充电站。(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纯电动泥头车充电桩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充分挖掘现有充电桩资源。允许位置偏远、布局不满足乘用车等小型车辆需求,使用率低的充电场站,利用现有场地、电网容量和基础设施,改造为满足纯电动泥头车使用需求的充电场地。原小型车辆充电桩进行异地重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形成泥头车充电桩建设意向后,相关充电桩建设主体应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沟通,供电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建桩地点进行评估分析,并出具电网能否满足充电桩(站)的接入需求意见;若评估满足接入条件,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对该项目开设报装、供电绿色通道。(市供电局负责)

三、保障对纯电动泥头车的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在2个月内制定并发布纯电动泥头车运营里程及超额节能减排效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既要保障财政支持政策对降低泥头车运输企业经营压力的作用,又要采取措施预防奖励资金浪费和其他骗补行为,降低向泥头车运输企业或租赁企业追回奖励资金的风险。加强对《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提出的一次性提前发放5年奖励资金的审核把关,通过对担保企业、申请车辆提出资质要求,遏制以获取政府补贴为目的的无效运力投放。里程考核除采用安全监管平台记录的行驶里程作为考核依据外,市交通运输局应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采用新能源车辆专用第三方监控平台里程数据作为运营里程的校验数据,以保障投入的纯电动泥头车取得预期节能减排效果。自9月30日起,逐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运营里程通报,对已投入营运但无法达到考核里程要求的,进行通报预警,并结合财政奖励资金到位情况,采用分年度考核的方式发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纯电动泥头车实际投入情况、车辆运营里程考核情况,及时申请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鼓励纯电动泥头车在我市使用、通行

(一)出台纯电动泥头车通行政策。

进一步落实纯电动泥头车通行鼓励措施,纯电动泥头车基本路权参照大货车执行,通行全市基本货运通道不受泥头车“一证双限”政策限制;进一步提高纯电动泥头车通行证的有效期,降低办证频率。因工程建设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纯电动泥头车通行线路时,除保留工地至受纳场的线路外,同时增加通往充电站的通行线路。(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二)鼓励建筑工地使用纯电动泥头车。

鼓励政府投资工地、新开工工地优先使用纯电动泥头车。市住建部门对使用纯电动泥头车的工程总包单位,在诚信评价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在纯电动泥头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研究出台限制性措施,禁止传统燃料类型泥头车进入市中心城区、扬尘高污染地区作业。加大工地泥头车监管力度,杜绝各类非法车辆进入工地作业,禁止超载泥头车驶离工地。(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建设主管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鼓励弃土外运码头接纳纯电动泥头车作业。

对上步、妈湾0号、月亮湾等弃土外运码头实施技术改造,确保满足纯电动泥头车弃土需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新开设的弃土外运码头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纯电动泥头车使用需求。在满足噪音管理需求的前提下,探索延长弃土外运码头夜间作业时间。(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区政府负责)

(四)创新纯电动泥头车投入营运模式。

制定差异化措施,鼓励投入纯电动泥头车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扩大运力规模;企业办理纯电动泥头车投入营运业务的,率先实现即来即办。允许专业化公司开展纯电动泥头车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降低工程运输企业购置车辆成本,加快纯电动泥头车在我市的推广使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统一协调充电、维保、保险等资源,并对融资租赁车辆实施必要的一体化经营管理,形成规模效应,提高使用效率。(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会商制度。

加强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市区联动,共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重大专项行动的实施。

(二)完善政策法规。

结合我市即将出台的《深圳市推进新能源工程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制定我市工程车领域新增车辆纯电动化时间表。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实施标准、营造政策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条件成熟后修订《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将纯电动车型作为我市唯一泥头车运输车型。

(三)确保节能减排效果符合预期。

2020年1月31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对2019年度纯电动泥头车成本、收益、运营里程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台评估报告报市审计部门,作为下阶段推广使用纯电动泥头车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力度。

对违规谋取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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