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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出租车最高可抵扣40%
来源:电车汇   编辑:王琳  2020-11-07 17:43:06 字号   打印  收藏

  日前,昆明市正式印发《昆明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电力、场地资源配置及政策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采用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奖励的形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中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消费券不超过备案价格的40%,其他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券金额不超过备案价格的20%,新能源物流车消费券金额不超过备案价格的5%,新能源汽车消费券用于消费者购买并在昆明市落户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

  政策原文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动汽车消费升级,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公务用车领域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辆,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公务出行租赁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的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不得低于50%。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二、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配送物流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分时租赁汽车、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景区内观光车、园林洒水车、环卫车、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范围内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三、对新能源公交车实施补贴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市级财政对市内推广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给予购置补贴。为加大城市公交行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对昆明主城五区范围内建设示范运营线路的公交车运营企业,每年给予每辆示范运营线路车3万元的运营补贴。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

  四、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帮助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昆明市采用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奖励的形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中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消费券不超过备案价格的40%,其他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券金额不超过备案价格的20%,新能源物流车消费券金额不超过备案价格的5%,新能源汽车消费券用于消费者购买并在昆明市落户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奖励以外部分,由汽车生产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五、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22号)要求,落实各项奖补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力度,逐步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72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六、实施新能源汽车差异

  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载货车辆),除交通高峰时段及二环高架路段外,允许进入所有限行区域,并优先办理新能源物流车入城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鼓励各类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销售物流补贴

  对销售到省(境)外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生产企业每辆不超过1000元,新能源客车给予每辆不超过3000元,其他新能源商用车给予每辆不超过2000元的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汽车生产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九、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产促销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5万辆,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除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所需资金由汽车生产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强化新能源汽车在线监管

  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监管要求,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接入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该平台负责新能源汽车财政资金核查所需数据及服务支持。市级财政对该平台实施扩容及应用功能升级等有关费用给予50%财政补贴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出台相应细化落实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并于本政策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细化落实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报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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